一贵州籍男子到异乡采矿,因对法律的无知,非法储存爆炸物,触犯了刑律。6月17日,靖西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吴道学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涉案被扣押的炸药9.4公斤、电雷管46枚、启爆器1个、启爆电线1捆,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2010年3月8日,被告人吴道学承包位于靖西县同德乡足表村坡斋屯屯头的白色方解石矿山的开采,由发包方广西靖西县群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爆炸物品。在开采过程中,没有储存爆炸物资格的被告人吴道学将爆炸物品非法存放于矿山脚下的简易工棚内。同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其工棚内缴获炸药疑似物9.4公斤、电雷管46枚、启爆器1个、启爆电线1捆。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靖西县公安局所送炸药疑似物检材中检出乳化炸药。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道学没有储存爆炸物资格,非法存放乳化炸药9. 4公斤、电雷管46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吴道学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数量较大,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被告人吴道学及辩护人提出对吴道学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道学因生产需要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