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农某,因年少气盛,驾车冲撞关卡被查心生歹念,组织他人实施报复,结果造成了受害人伤残,为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168元,为自己的年少冲动付出了沉重代价。 2008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农某驾驶一辆装满锰矿后推车,从靖西县湖润镇福利村运往布替村,途经新兴街的“叫器验票处”时,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验票,然被告农某强行冲卡,工作人员梁庆涛等人驾驶摩托车在距验票处约100米的地方追上,被告农某从驾驶室里拿出砍刀进行威胁,见梁庆涛等人不敢阻挡,又继续开车去卸矿后,发现车辆后视镜损坏,便怀疑是梁庆涛等人故意砸坏。当天17时许,被告农某纠集农朝忠等多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到“叫器验票处”闹事,并用砍刀追砍梁庆涛,梁庆涛见状随手用板凳抵挡,右手中指被砍断,经村民劝阻才停止。案发后,被告农某家属赔偿了梁庆涛医药费10168元。因被告农某犯罪时未满18岁,且家属代为赔偿了医药费,于 2009年3月27日被靖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梁庆涛的右手伤势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梁庆涛遂于2009年11月12日向靖西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农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9338.48元。
靖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遂主持双方调解,但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原告放弃部分赔偿。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后于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农某赔偿原告梁庆涛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5168元,已赔偿医药费10168元,还应赔偿35000元,定于2010年12月10日前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