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靖西县法院对该县英盛采矿厂机器设备被盗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该厂保安员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案另一被告人黄锡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李刚,男,今年34岁,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花镇白音花村高家窝屯人,2009年5月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英盛采矿厂务工,主要从事工厂安全保卫工作。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来英盛采矿厂经营不太景气,被告人李刚到该厂工作几个月只领到1500元工资。2009年12月8日,趁老板在外出差之机,被告人李刚与同厂员工潘俊付(另案处理)商量变卖一些机械设备作工钱和伙食费用,并由潘俊付联系当地做废旧收购生意的被告人黄锡勇,被告人黄锡勇又联系了大新县人农学进(另案处理)。当日,被告人李刚与潘俊付将变压器、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柴油机、凯尔特发动机、三洋电视机各一台及两个洗矿机滚轮、两个电匝箱卖给被告人黄锡勇和农学进,得款12500元,被告人李刚给潘俊付1400元后,其余全部留在自己手中,还没分赃。英盛采矿厂被盗的这些财物,经靖西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总价为289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英盛采矿厂的财物,价值达289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锡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