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靖西县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年志国、年佳琪、赵瑞增与被告潘斌、潘云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潘斌、潘云东赔偿原告年志国、年佳琪、赵瑞增因其亲属赵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200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潘斌酒后驾驶桂B16153号货车沿210省道由靖西县往德保县方向行驶,当行至99KM+600M路段时,撞上前方行走的行人赵平、胡乔楠,造成赵平、胡乔楠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潘斌未立即停车,在上述事故地段多次倒车。赵平受伤后,经靖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潘斌为此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4日,原告年志国、年佳琪、赵瑞增等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潘斌及桂B16153车主即被告潘云东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74673.5元。
靖西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潘云东、潘斌共同赔偿原告赵瑞增、年志国、年佳琪等人因其亲属赵平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共计300000元,已赔偿了丧葬费14500元,还应赔偿285500元。当场付给赔偿款40000元,余款245500元,定于2010年1月23日前付给135500元,于2010年2月10日前付给110000元。